2)第一八二章 国富论(四)_新顺17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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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纪年,以年号纪年。

  比如:

  【尹丽莎白八年,第三号法令规定:凡对外输出绵羊、小羊、公羊老者,若初犯没收其全部货物,监禁一年,在市斩其左手,钉在市镇示众】。

  【再犯,即宣告为重罪犯人,判处死刑。】

  再比如:

  【距海岸十哩以内的羊毛所有者,必须在剪下羊毛后三天内,以所剪的数量及藏所,书面报告最近的海关】

  【报告应包括:剪了多少头羊?家里养了多少头羊?剪了多少羊毛?准备卖到什么地方去?】

  【在其中任何部分转卖以前,又须以羊毛的捆数、重量,买者姓名住址,及移运地址,作同样的报告】

  【凡居在距海十五哩内的人,在未向国王保证,和出示向西报告之前,不得购买任何羊毛】

  【倘若未作这样的报告和保证,便将羊毛向海边输运,一经发觉,就没收其羊毛,犯者科罚金每磅三先令……倘在查封后,有人要求领还,必须对国库提出保证,在败诉时,除了其他一切处罚,还须交付三倍的诉讼费】

  再再比如:

  【威廉三世八年之法令:凡羊毛贸易,羊毛不得装在箱内、桶内、匣内,以防逃避】

  【只可用布或皮革包装,外面写着三吋长的大字“羊毛”或“毛线”,否则没收货物及其盛器,每磅罚三先令,由所有者或包装者交纳】

  【除了在日出及日落之间的时候,羊毛又不可由马或马车搬运,也不可在离海达五哩以内由陆路搬运,否则没收货物及车马】

  如果说,这还不像是“秦法”。

  那么,加上下面这两条,那就绝对没跑了。

  【凡违法卖羊毛种种,皆有罚款……】

  【对居民中任何二人执行裁判,裁判罚金,由其全村课税来偿还】

  【倘有人私通小邑官吏,以求减免罚金,则处以徒刑五年】

  【任何人都可告发】

  【告发者免罪、免罚】

  再有:

  【依威廉三世八年之第20条法令之规定:织机或机械禁止输出,违则不仅把输出乃至企图输出的织机或机械没收,而且须科罚金四十镑】

  【此法令鼓励告发。罚金40磅,一半归于国王,一半归于告发人】

  【另后之法令……若私自出售,违则货物没收,犯者科罚金二百镑,知情不报又以船供其运输的船长,亦须科罚金二百镑】

  【一半罚金归于告发人】

  这些法令,只是林林总总的诸多法令中的一小部分。

  一叶落,而知秋至。

  这还只是羊毛部分。

  若是加上盐、木材、靛草、松脂、粮食等等,可以说蔚为大观。

  读懂了这些法令。

  也就可以理解,为什么《里维坦》这样的书,会由英国人写出来。

  人只能想象自己见过的东西,没见过的东西怎么想?

  那些被“讽刺”为里维坦的东方的君主制国家,不管是大明,还是大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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